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29号
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林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浙江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16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