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黑0826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桦川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桦川县悦来镇。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鹤兰春酒业有限公司,地址桦川县悦来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桦川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鹤兰春酒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8)黑0826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鹤兰春酒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桦川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鹤兰春酒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桦川县人民法院(2018)黑0826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