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22民监1号
原审原告: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长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蓝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佳木斯市远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高艳红,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佳木斯市远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5)桦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葛治中
审 判 员 吕文韬
人民陪审员 许宝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