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03民初2630号
原告:***,男,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前进区。
被告: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长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霍爱虹,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已将借款给付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