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11民初2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长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霍爱虹。
原告***与被告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马艳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二十四个月工资共计235000元;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4月开始在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任会计职务,约定月薪5000元,2017年起增加到10000元。现该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拖欠原告数月工资,原告多次提出补发请求均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供的工商登记证实其住所地为佳木斯市向阳**长安路中段。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故对本案无管辖权。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贵友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