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803民初2241号
原告*纪军,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蓝洪涛,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
被告: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万业路100号三江商贸城E区12-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纪军与被告蓝洪涛、佳木斯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纪军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因二被告已偿还原告*纪军借款,故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纪军负担。
审判员高山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