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华为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8执21佳木斯华为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804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执行人:佳木斯华为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佳木斯华为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804执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铁锋
审判员车德源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