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欧亚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欧亚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沙雅富宏纺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924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欧亚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金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洪禹,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塔依尔·牙生,新疆张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申请人:***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系***宏纺织有限公司员工,住沙雅县

被申请人:***,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南堡村****。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欧亚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宏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7)新2924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52975元,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案于2020年05月19日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宏纺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案件标的152975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830.37元,剩余案款145144.63被执行人***宏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07日、2020年6月27日、2020年7月27日、2020年8月17日、2020年8月24日、2020年9月1日、2020年10月9日共计8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宏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所属被执行人***宏纺织有限公司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33平米土地使用权和55414.15平米房产以7516.42753万元的价格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以物抵债给新疆华顺工贸有限公司;所属被执行人***宏纺织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已于2014年3月抵押给沙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在变现中,所属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均以抵押且被法院查封,上述资产不易处置。

3.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宏纺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网发布,同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该案件标的152975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7830.37元,缴纳执行费0元,被执行人***宏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先后8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宏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所属***宏纺织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以被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以物抵债,机器设备已抵押且在变现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江  海

审  判  员   艾力吾买尔

审  判  员   房  静  静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守  成

书  记  员   程  文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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