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禹洪水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黑龙江农垦禹洪水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81民初1180号
原告:南建房,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被告:黑龙江农垦禹洪水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7166222002,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南建房与黑龙江农垦禹洪水利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南建房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建房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南建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