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成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佳木斯市成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农垦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辖21号
原告:佳木斯市成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红旗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农垦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庆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姚景荣。
佳木斯市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某公司)与黑龙江农垦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郊区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成某公司诉称,成某公司一直向佳昌公司索要佳昌公司销售给成某公司的慧宾种业4#住宅楼、楼层按单元划分、从第一单元算起的这625平方米商品房的有关行政批复证件,佳昌公司均回复“所有行政批复证件都有”,但一直未出示给成某公司。2018年11月24日,成某公司认为,上述房屋根本没有行政批复证件,系违法建筑,佳昌公司严重侵犯了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销售给原告商品房的有关行政批复证件,主要为《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多项批件;2.判定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商品房是违法建筑;3.判定被告销售给原告的625平方米商品房限期拆除;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郊区法院认为,成林公司承建位于佳南实验农场江口管理区内慧宾种业住宅楼,因佳昌公司拖欠成某公司人工费,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慧宾种业4#住宅楼以抵偿人工费,现因该住宅楼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经其院核实,涉案慧宾种业4#住宅楼系佳南实验农场江口管理区土地使用权证权属地界范围,属于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辖区,郊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郊区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裁定本案移送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绥北法院)处理。
绥北法院以依照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其院管辖为由,将本案报请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农垦中院)协商管辖。农垦中院认为,本案系经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的案件,(2019)黑民再247号再审裁定:一、撤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8民终469号民事裁定、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9)黑0811民初29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述裁定已认定郊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上级法院指令审理的案件不应移送管辖,故郊区法院将本案移送至绥北法院不当。2021年3月15日,农垦中院因就本案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2019年9月17日本院作出的(2019)黑民再247号民事裁定已认定,成林公司向郊区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案由郊区法院审理。上述裁定在论述成某公司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时已就本案管辖予以审查。且案涉慧宾种业4#住宅楼所在地为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镇,亦属于佳木斯市郊区行政区划内,郊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该院在依照上述裁定立案受理后又以本案系专属管辖为由将本案移送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20)黑0811民初1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畅春松
审判员  付茂丽
审判员  陈春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徐新卫
书记员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