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成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市成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成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83民初214号之一

原告: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东开发区老301国道18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于济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雯,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市成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红旗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佳木斯市成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泰和嘉苑1号楼东门12门。

法定代表人:宋国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市成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市成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桦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海林市三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春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申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