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成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献县佳辰建筑器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某某、佳木斯市成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05民初1674号
起诉人:献县佳辰建筑器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陈庄镇虎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汝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所。
2019年8月15日,本院收到献县佳辰建筑器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献县佳辰建筑器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租金65628元(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并要求从2019年7月1日起按每日52.71元继续支付租金至退清租赁物为止;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金4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租赁物或按照合同约定赔偿31940元,以上合计13756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24日签订《建筑施工物资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被告欠租金6562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由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过高,原告只主张40000元;被告现在还有部分租赁物未退还(其中:钢管810米、扣件600个、油托807根、钢跳板121块),请求依法责令被告返还或依照合同约定赔偿31940元。原、被告的合同由其挂靠的被告佳木斯市成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属项目部盖章确认,被告佳木斯市成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起诉人献县佳辰建筑器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5月24日签订《建筑施工物资设备租赁合同》中第十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履行地为出租方营业执照所在地,在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出租方营业执照所在地法院裁决。”另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出租方营业执照所在地法院,起诉人出租的标的物为建筑施工所使用的架管、扣件、油托等为动产,租赁物的使用地在鸡西的工地,出租方的营业执照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陈庄镇定虎赵庄村。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决纠纷管辖法院,应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就此向献县佳辰建筑器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进行了释明,其应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其坚持在我院起诉,故起诉人献县佳辰建筑器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献县佳辰建筑器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蕴慧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芦 佳
书 记 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