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8民终1488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佳木斯市成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红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艳,女,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上诉人佳木斯市成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一审被起诉人黑龙江农垦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9)黑0811民初1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佳木斯市成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上诉人要求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之规定,判定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811民初1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论系抗拒《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没有按原告该案起诉状中诉讼请求进行审理。2、上诉人要求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811民初1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论没有按该案起诉状中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行为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3、对上诉人(2019)黑0811民初1170号案件,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了“起诉人的起诉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47条之规定,构成重复起诉,故本院的不予受理此案”的裁定,上诉人认为,该裁定系无根据作出。上诉人要求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诉人公开上诉人(2019)黑0811民初1170号案件在哪些内容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47条之规定,构成重复起诉”。4、本案起诉状中全部诉讼请求仍是本案上诉状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要求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起诉状中全部诉讼请求也给予支持。5、上诉人要求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之规定,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6、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起诉人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佳木斯市成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在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与本次起诉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应立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9)黑0811民初117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成柏
审判员 刘大伟
审判员 孙应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