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成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佳木斯市成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农垦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民辖4号
原告:佳木斯市成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红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永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农垦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
法定代表人:柴永海,该公司经理。
原告佳木斯市成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农垦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从现有证据看,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19年11月26日裁定:本案移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0年4月21日,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以本案被告黑龙江农垦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在佳木斯市东风区,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权出现争议时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本案中,通过被告黑龙江农垦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所在社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黑龙江农垦佳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在佳木斯市东风区,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处理错误。本案由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成柏
审判员  刘大伟
审判员  孙应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