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811民初116号
原告:黑龙江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光复西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魏立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佳木斯市郊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8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原告黑龙江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622元,由黑龙江润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