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远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烟草公司佳木斯市公司、黑龙江省远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民终6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烟草公司佳木斯市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长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儒,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远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通江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海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虹,郊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黑龙江省烟草公司佳木斯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远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9)黑0811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9)黑0811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烟草公司佳木斯市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雪洁
审判员  彭景丰
审判员  程 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米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