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远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远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16215号之二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万忠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远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刘海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远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6.88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邱译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