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民终30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黑龙江省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青云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哲,黑龙江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东君,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9)黑0805民初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9)黑0805民初5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雪洁
审判员 李伊佳
审判员 彭景丰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