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黑龙江省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执恢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67号。
负责人:石永拴,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英,黑龙XX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港务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辉三道街**号。
被执行人:***,男,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辅街**号***室。
被执行人:***,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辅街**号***室。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黑龙江省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6650175.43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再次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仍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众联农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