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8民初73号
原告:**,男,192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江市同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青云社区。
法定代表人:钱有斌,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江市建设路北东都新城2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凯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程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