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02民初8488号
原告:大连德诚综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汇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克运集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XX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德诚综合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汇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克运集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德诚综合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汇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克运集运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大连德诚综合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