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4417号
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宝云街道土城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26MA6L7LRN21。
经营者:冷启茂,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芳,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万鹏,重庆墨尔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海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镇王村村王村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1966902A。
法定代表人:朱志瑞。
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诉被告江西海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4.68元,由原告会泽正茂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潘 毅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玉文
书 记 员 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