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海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144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滢钊,贵州华尔威听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海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镇王村村王村1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志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西海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丁姜宏
书记员朱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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