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海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海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27执981号
申请人江西海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镇王村村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1966902A。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5日,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住镇雄县/div>
申请执行人江西海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上饶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饶仲字第2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江西海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人工工资等费用人民币751190.15元,并支付该公司诉讼损失费14405.7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海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江西海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经本院调查名下无房产登记,名下有车牌号为云A×××**号长安牌车辆,其注册日期为2006年1月6日;云A×××**号福克斯牌车辆,其注册日期为2008年4月2日,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海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20)云0627执98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继续申请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 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仕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