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02民初1734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06月13日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中专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男,汉族,1977年06月15日生,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江西海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41966902A。
法定代表人朱志瑞,该公司董事长。
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江西海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蒋忠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马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