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静宁远航桩基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4民终8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凌礼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成,男,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航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
法定代表人:贾党利,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固原分中心(原宁夏公路管理局固原分局)。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庄,该分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怀斌,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天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士龙,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娅娟,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上诉人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航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公路管理中心固原分中心、宁夏天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何士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20)宁0424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航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劳务费,一审提供由何士龙签名并盖有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工程量清单。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证据中其公司印章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经申请鉴定该印章系伪造,何士龙自述该印章系其刻制但由该公司授权所为。二审中,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与宁夏天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2019年4月3日、4月26日劳务分包合同主张案涉劳务费用与其无关。且***航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诉状中陈述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案涉工程后,将其中劳务部分分包给了宁夏天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将桩基部分劳务分包给其施工。加之,***航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与何士龙均认可已付部分款项系何士龙支付。故结合上述情形,对何士龙与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宁夏天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及与***航桩基工程有限公司形成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及应承担责任的主体等事实,一审需再进一步核实认定。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2020)宁0424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万  德
审判员     王喜军
审判员     李凤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