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森强砼业有限公司、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1民初98号
原告:宁夏森强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三河镇唐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23178377220。
法定代表人:马龙。
被告: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河东大道百望电商中心二楼D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20224875。
法定代表人:凌礼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成,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陈国先,男,195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原告宁夏森强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受理。诉讼过程中,被告江西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宁夏森强砼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夏森强砼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1482元,由原告宁夏森强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绍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路
书 记 员 过佳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