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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9民终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4)鄂0982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雇请***为孝感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土建工程提供挖掘机作业的相对方是谁,一审法院未予查清,致使应承担***案涉劳务费支付责任的主体不明,故本案基本事实未予查清。另,一审法院审理时需关注关联案件审理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4)鄂0982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