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3946号
原告:***,男,194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红军,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一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开发区盛源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205088X8。
法定代表人:斯武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森,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宁波一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华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印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