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格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西格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12963号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诚,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西格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江全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西格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09元,减半收取1,704.50元,由原告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  范培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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