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1民初2639号原告:开封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汴京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1671132T。法定代表人:林福成,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用代码:91411121772188306R。法定代表人:汤顺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仪表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4元,减半收取3067元,由原告开封仪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王斐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殷丹书记员郑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