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仪表有限公司

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民终40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汴京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林福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康乐,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玉胜,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志莹,女,195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系***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3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康乐、翟玉胜,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志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仪表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是仪表公司的职工,在2014年1月后未为其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不能报销,仪表公司应该承担,没有查明并认定***已过退休年龄,其拒绝办理退休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需从以下方面分析,首先分析造成此次未报销医疗的原因(过错)在***,还是在仪表公司,然后分析谁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该案的一个基本事实为1980年***毕业到仪表公司处工作,2002年下岗,2014年1月后未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但是依据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是可以在退休时补交的。其次,***出生于1960年2月1日,2020年2月1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参保职工办理退(职)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最低应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其中,职工在开封市××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须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和个人(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2%)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医疗待遇变更为退休的次月起按政策规定每月划入个人账户应划资金,直至终生。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假如配合仪表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仪表公司在为***办理退休手续时,补交医疗保险费,***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再次,分析不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因,通过仪表公司举证可以证明,不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因在***,因其拒绝办理退休手续,仪表公司不能为其补交医疗保险费,导致***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费不能报销,责任在***,故其应当为其行为承担责任。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拒绝办理退休手续,仪表公司不能依据政策为其补交医疗保险费,导致***2020年4月住院治疗不能报销医疗费,责任在***,其应当为其行为承担责任,故仪表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
***辩称,仪表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汴劳人仲案(2020)0176号仲裁裁决书,顺河法院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载明2020年7月24日顺河法院立案,此证据证明顺河法院超过法定时效立案,以权违反一裁终局法律规定,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仪表有限公司在超过法定时效诉讼本案,已丧失诉讼本案权利,顺河法院一审本案前,***明确告知审案法官夏天并出示了劳动仲裁送达回证汴劳人仲案(2020)0176号仲裁裁决书,时间2020年6月22日的原件和复印件,夏天收了与原件相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法院庭审记录载明***主张举证了该事实,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第64条,顺河法院审判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汴劳人仲案(2020)0176号,构成程序违法,构成枉法裁判,一审判决错误,法院是仪表有限公司超法定时效,诉生效仲裁裁决书的保护伞,夏天渎职审判超时效,已经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是审判偏袒超时效仪表有限公司诉已经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明显的判决违法不公正,不正义,冤枉***。往下实体是依据什么法条说的,无任何法律条文支持,超时效立案、审案、判决案,***依法强烈请求二审驳回一审判决书,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上诉请求:1.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203民初1119号审判生效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仲裁裁决书,汴劳人仲案字(2020)第0176号。违反一裁终局法律规定,保护仲裁裁决书败诉方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逼***上访。2.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203民初1119号,程序违法枉法裁判。3.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支付。事实和理由: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豫0203民初1119号,法官夏天庭审时看到了,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提供诉***胜诉的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汴劳人仲案字(2020)第0176号,该裁决书载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夏天庭审时看见了***出示的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证原件和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劳动仲裁裁决书汴劳人仲案字(2020)第0176号,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时间是2020年6月22日。仲裁裁决书汴劳人仲案字(2020)第0176号在2020年7月6日满十五日,仪表有限公司诉***的汴劳人仲案字(2020)第017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页诉***此仲裁裁决书,审核驳回。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在电子诉讼平台诉***此仲裁裁决书,审查不通过。(2020)豫0203民初1119号载明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受理决定,法院决定明显在仲裁裁决书满十五天,生效后违法作出的决定。此决定空白了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受理什么决定。仪表有限公司诉***生效仲裁裁决书汴劳人仲案字(2020)第176号,在法院受到保护,法院故意违反一裁终局法律规定。法院是劳动仲裁生效裁决书败诉方,开封仪表有限公司保护伞。2020年11月5日顺河法院于法无据开庭审理了开封仪表有限公司诉***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书,汴劳人仲案字(2020)第017号。法院判决书(2020)豫0203民初1119号载明仪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康乐到庭参加了诉讼与庭审笔录仅有郭康乐签名,没有郭康乐发声一个字笔录形成自相矛盾。郭康乐到庭闭口不发言,请问法院怎么算?判决书(2020)豫0203民初1119号,故意隐匿了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委托人王青岭参加了庭审,庭审笔录全是王青岭一人代理仪表有限公司发言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庭审笔录夏天法官确认仪表有限公司委托人并签名的,就王青岭、郭康乐俩人。夏天法官庭审时确认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没有委托翟玉胜参加庭审,庭审时根本没有翟玉胜,庭审笔录上没有翟玉胜签名证实***上诉此事属实。庭审笔录没有翟玉胜签名,询问时夏天承认翟玉胜受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委托,没有办委托手续参加询问,在询问结束后,法院与仪表有限公司串通,违法补个律师委托手续。夏天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办委托手续的相关规定,委托他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他人无权代理诉讼。(2020)豫0203民初1119号故意隐匿此案重要的庭审笔录证据,询问笔录证据并篡改了此二项证据。(2020)豫0203民初1119号判决书载明仪表公司委托代理人翟玉胜,对照庭审笔录,询问笔录实属造假。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判决书(2020)豫0203民初1119号构成程序违法,枉法裁判。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倒查30年下,重创司法公信力。
仪表公司辩称,一审判决程序正确,认定事实错误,因***的过错未能办理退休手续,不能补交医保费用,致使该次理疗费用不能报销是由其原因造成,请二审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法改判。
仪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原告无需向原告支付医院治疗费2269.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1980年4月经学校分配到仪表公司工作,任计量工,1995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2年***下岗,2014年1月后仪表公司未给***办理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16日在开封市中心医院住院,自费2670.08元,均未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提起仲裁,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汴劳人仲案字(2020)第01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仪表公司支付***2020年4月住院医疗费2670.08元×85%=2269.56元。仪表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收到上述裁决书,仪表公司不服该裁决书于2020年7月3日通过网上立案方式申请立案,本院以一裁终局为由审核驳回了仪表公司的立案申请。仪表公司又于2020年7月17日到本院现场申请立案,本院于当日向仪表公司送达了诉讼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仪表公司补正提交送达回证材料,补正期至2020年7月23日,之后本院受理了该案。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中仪表公司起诉是否已超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仪表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收到汴劳人仲案字(2020)第0176号裁决书,之后仪表公司于2020年7月3日通过网上立案方式申请立案,虽然本院以一裁终局为由审核驳回了仪表公司的立案申请,但仪表公司7月3日通过网上立案方式申请立案属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因此仪表公司又于2020年7月17日到本院现场申请立案不超诉讼时效。本案中,***是仪表公司的员工,仪表公司应及时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根据。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医疗保障局出具的***(社会保障号B18924287)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历年缴费明细表记载2014年1月以后至2020年4月16日***本次住院治疗出院,***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一直处于中断缴纳状态。仪表公司未为***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汴证2009104号)的有关规定,因仪表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仪表公司应为***报销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因此,仪表公司支付***2020年4月住院医疗费2670.08元×85%=2269.56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开封仪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住院医疗费2269.56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开封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是仪表公司的员工,仪表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及时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根据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医疗保障局出具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历年缴费明细表记载,自2014年1月起***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一直处于中断缴纳状态。仪表公司没有依法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不能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仪表公司应当依法赔偿***的相应损失。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仪表公司支付***住院医疗费用损失,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仪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开封仪表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兴海
审判员  孙玲玲
审判员  程广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东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