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3民初94号
原告开封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福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康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文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196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仪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开封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兴立
人民陪审员 何立华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霍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