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仪表有限公司

某某、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执复7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开封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汴京路**。
法定代表人:林福成,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河区法院)(2020)豫0203执异1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顺河区法院在执行***与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对该院作出的(2020)豫0203执277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称,其是开封仪表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1995年11月15日其与开封仪表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2年其下岗。2020年2月1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开封仪表有限公司不为其办理退休,其申请仲裁。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汴劳人仲案字(2019)第0998号裁决书,裁决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开封仪表有限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但因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以其不配合办理,该案暂无法执行为由终结(2020)豫0203执277号案件的执行。***不服,故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销该院作出的(2020)豫0203执277号执行裁定书。
开封仪表有限公司称,其公司一直积极配合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但***未交纳办理退休所需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等材料,导致***退休手续未办理。***所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不属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的异议请求。
顺河区法院查明,***与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汴劳人仲案字(2019)第09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开封仪表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因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8月19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医疗保障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身份证号:4102031960********,由于没有退休审批表手续不齐,按照政策要求目前不能办理退休一次性补费。2020年10月29日,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向该院提交了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其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其公司行政服务部也多次去退休审批部门为***办理退休手续,但办理退休手续需要退休本人进行配合提供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在退休审批表上签字,因***不配合办理,其公司现无法为***办理退休手续。只要***配合,其公司愿意随时配合为***办理退休手续。***的医疗保险费用属于其公司应该缴纳的,其公司一定积极缴纳。
2020年11月4日询问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中显示,顺河区法院告知***、艾志莹只要其二人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可随时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符合办理退休手续条件,但其不配合办理,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2020年11月6日,该院作出(2020)豫0203执2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0)豫0203执277号案件的执行。***对该院作出的(2020)豫0203执277号执行裁定不服,于2020年12月2日向该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顺河区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相关部门及被执行人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手续,符合办理退休手续条件,并告知***只要其配合办理,可随时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但其不予配合办理,致使其的退休手续一直未予办妥,该院依法作出(2020)豫0203执27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0)豫0203执277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其异议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
***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本院撤销顺河区法院(2020)豫0203执异14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顺河区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顺河区法院***申请执行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依据为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汴劳人仲案字(2019)第0998号裁决书,该裁决内容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开封仪表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
执行中,***符合办理退休条件,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愿意随时配合为***办理退休手续,相关费用愿意积极缴纳,因***不配合办理,开封仪表有限公司无法为***办理退休手续。据此,顺河区法院以***不配合办理,致使该案暂无法执行为由作出(2020)豫0203执277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并无不当。待***愿意配合开封仪表有限公司办理退休手续时,可以恢复该案的执行。故顺河区法院(2020)豫0203执异14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3执异1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晓飞
审判员  胡云鹏
审判员  杨玉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申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