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5民辖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原告:***,男,满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源,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闫高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长林,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大街与前进路交叉口东。
负责人:卢海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印海,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55号。
负责人:王鑫,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德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6月,被告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光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5年8月12日签订《施工合同》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光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清工,施工用原材料均由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被告应给付原告施工费350000.00元,但被告却不予给付工程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施工费350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的施工地点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因此,本案应由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于2017年5月15日裁定:本案移送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处理。
2017年8月10日,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以该系列案原告仅为被告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故原、被告之间应属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本案依法不属于我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的施工地点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故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秦晓明
审判员 刘桂红
审判员 郭秀琴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包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