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502民初5554号之一
原告:赵云,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连明,内蒙古鸿晖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惠,内蒙古鸿晖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闫高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林,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民,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负责人:卢海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印海,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负责人:王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职工。
原告赵云与被告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张国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赵云诉称,2015年6月,原告为被告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施工内容为中国联通通辽地区部分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2015年8月1日被告张国民与原告签订了施工协议,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被告应给付原告施工费1000000.00元,被告已支付200000.00元,剩余800000.00元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施工费800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张国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的施工地点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因此,本案应由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玫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肖汉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