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丁强与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0502民初5553号之一

原告:丁强,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源,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闫高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林,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负责人:卢海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印海,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负责人:王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职工。

原告丁强与被告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丁强诉称,2015年被告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本地主干光缆施工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清工,施工费总计600000.00元。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被告不予给付工程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施工费600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的施工地点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因此,本案应由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玫

代理审判员  刘 楠

人民陪审员  肖汉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