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05民初7203号原告: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高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永红,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何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云,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善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永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原告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41元(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020.5元,由内蒙古网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