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京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通瀛工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京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锡林郭勒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民申1366号
再审申请人锡林浩特通瀛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京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锡林郭勒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19)内25民终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锡林浩特通瀛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庞 志 军 审 判 员 王 佐 玲 审 判 员 王  帅
法官助理 格根珠拉 书 记 员 房 晔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