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京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锡林浩特市泰诺开关设备厂与内蒙古京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内2502民初5357号
原告锡林浩特市泰诺开关设备厂诉被告内蒙古京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进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锡林浩特市泰诺开关设备厂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泰诺开关设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泰诺开关设备厂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锡林浩特市泰诺开关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赵丽娜
书记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