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京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京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锡林某某职业学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02民初5380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京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杨某,院长。
第三人:张某,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京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锡林**职业学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0日作出(2018)内2502民初414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京能公司提起上诉。2019年9月23日,锡林**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内25民终98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按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玉峰
审判员  李存喜
审判员  包斯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康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