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京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京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马某、锡林郭勒职业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民终155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京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某,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锡林郭勒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京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某、锡林郭勒职业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内2502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京能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某、锡林郭勒职业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案号、落款日期相同,但认定事实、理由及判决主文不同的两份判决书,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内2502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内蒙古京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潘立华
审判员**图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