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瑞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辖终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1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冶金研究院1号楼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大连中安盛世物资销售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政府西侧楼服务大厅办公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诉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连中安盛世物资销售中心(有限合伙)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2)辽0283民初4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申请追加通辽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2.原审被告大连中安盛世物资销售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地无办公人员,注册地与经常办公地不同,不应以注册地庄河市确定管辖。3.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为通辽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的关联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及指定管辖有关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上诉人内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本案中,被上诉人仅向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安盛世物资销售中心(有限合伙)行使追索权并予以起诉,未起诉通辽市恒大世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大连中安盛世物资销售中心(有限合伙)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被告的注册地并非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原审法院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的庄河市鞍子山乡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萱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