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飞博塑胶有限公司

湖南飞博塑胶有限公司与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4238号
原告湖南飞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保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浩,董事长。
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29号佳美星城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1307229。
法定代表人曹靖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飞博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飞博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飞博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飞博塑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476元,减半收取2238元,由原告湖南飞博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