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飞博塑胶有限公司

永丰县兴隆色母厂、湖南飞博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5民初2729号 原告:永丰县兴隆色母厂,住所地:永丰县工业园南区(江西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561063642W。 投资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飞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保税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3897849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永丰县兴隆色母厂与被告湖南飞博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完货款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丰县兴隆色母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永丰县兴隆色母厂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