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3810号
原告:***,女,住内蒙古丰镇市。
原告:***,男,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德力格尔,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业潮,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县城关镇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吴勇,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诉讼费38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亚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