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丰庆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3民初3245号
原告:内蒙古丰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百联雄业钢材市场加工区2号。
法定代表人:朱世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女,该公司职员,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县城关镇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吴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丰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丰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内蒙古丰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丰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丰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冯遐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