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105民初5136号
原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托克托县城关镇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吴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君,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
法定代表人:张晶,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平,男,村民,现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隆建筑)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羊盖板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隆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被告羊盖板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隆建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863元及结算审核费用10000元,另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264638元,合计575501元(利息计算办法附后);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300863元为基数,年利率6%直至被告付清本金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及审计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承揽被告村委会办公大楼的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工建设至2007年12月底竣工,工程类别为土建、装饰、电气、排水、院面、围栏、原告均按照要求完工,被告也验收合格。于2008年初被告投入使用至今,当时双方预决算是501096元,于2009年9月12日双方聘请内蒙古裕佳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佳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审核后总造价为400863元,但被告未支付,被告要求原告先开具发票再付款,原告不得已于2020年8月4日为被告开具发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2014年12月26日,接近年底,被告仅支付10万元,剩余300863元未支付,审核费用1万元也是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承诺一并支付原告。
羊盖板村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不清楚,也从未见过合同。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6日,羊盖板村(甲方、建设单位)与泰隆建筑(乙方)签订合同一份,内容为本工程由乙方实行垫资,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款项到位一次性付清。落款甲方羊盖板村、乙方泰隆建筑第八项目部盖章。
2009年9月12日,裕佳工程造价对羊盖板村委会办公楼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审定值为400863元。2009年9月22日,裕佳工程造价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审核费1万元。2010年8月4日,泰隆建筑开出发票一张,载明金额为400864元。2014年12月26日,羊盖板村向泰隆建筑支付10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在合同上加盖印章,被告抗辩对此不知情本院不予认可。现该工程已经进行审核,金额为400863元,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对于剩余工程款,被告亦应当支付,对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文件之日。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该工程交付时间,原告提交的结算审核报告可以视为竣工结算文件,故本院从2009年9月12日开始计算,又依照该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对于裕佳工程造价收取的1万元审核费用,原被告并未约定该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0086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9年9月1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7元,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8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荣淑敏
人民陪审员 刘利方
人民陪审员 郝盘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