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王勇与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352号

原告:王**,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县城关镇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21143629907

法定代表人:吴秉麟,总经理。

王**与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王**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 判 员 李红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常良伟

书 记 员 孟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