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2民初9785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21143629907,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托县城关镇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托克托泰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